1、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
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4、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7、其他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2023年8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收到某商标事务所涉嫌违法代理申请注册商标案,并针对其代理某公司申请的“五指山”“鹿回头”商标注册以及续展、复审等代理行为进行核查。经查,自2001年7月至2023年8月间,该代理机构共为该公司代理含“五指山”字样商标注册申请共27件,涉及17个类别。
该代理机构明知“五指山”是海南省县级行政区划名称,“鹿回头”是海南省市场主体正在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仍接受企业的委托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最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对该商标代理机构作出罚款 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注册确实需要谨慎处理,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申请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通过审查。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各项规定,审查商标的可注册性,帮助客户避免风险。在处理商标注册事务时,代理机构应当尽力确保客户的权益,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1.天然纤维产品标志/生态纤维制品标志证明商标介绍
1.1为了规范使用天然纤维产品标志及生态纤维制品标志证明商标,根据《天然纤维产品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生态纤维制品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申请使用天然纤维产品标志证明商标或生态纤维制品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标志)。
1.3中国纤维检验局授权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织和实施标志的管理和检验工作。
2.天然纤维产品标志/生态纤维制品标志申请使用的工作流程图

图中相应阶段的符号文字说明如下:
(1)申请使用标志的意向
(2)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的获取
(3)正式申请
(4)资料审查
(5)抽样
(6)检验
(7)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8)批准并颁发使用准用证
(9)发放标志证明商标
(10)重新申请使用标志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