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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户买卖“阳澄湖”标识的大闸蟹包装袋被罚没5万
当前,大闸蟹正值销售旺季。据微信公众号“苏州市场监管”11月3日消息,苏州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线上、线下大闸蟹市场监管领域虚假宣传、短斤缺两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规范市场秩序。 苏州市监局同时公布大闸蟹”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以次充好、虚假广告等问题。苏州市监局提醒,如果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昆山市蔡鲜生水产有限公司销售大闸蟹以次充好、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4年9月12日,昆山市监局接到投诉,反映昆山市蔡鲜生水产有限公司销售大闸蟹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行为。经查,当事人售出的普通大闸蟹不符合标称规格,且使用了含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外包装。 10月22日,昆山市监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城区阳澄湖镇范记蟹业经营部对自身资质和商品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9月30日,相城区市监局接到线索,称相城区阳澄湖镇范记蟹业经营部存在买卖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志(蟹扣)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推销时所宣称的“可以购买到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识”系虚构内容。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阳澄湖大闸蟹”的虚假发货信息招揽生意。 10月21日,相城区市监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城区阳澄湖镇阳澄蟹歌大闸蟹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30日,相城区市监局接到线索,称相城区阳澄湖镇阳澄蟹歌大闸蟹经营部存在买卖侵权包装袋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购进了突出使用“阳澄湖”标识的大闸蟹包装袋(礼盒)用于二次销售。经有关单位鉴定,上述“阳澄湖”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使用。另查明, 当事人还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 10月21日,相城区市监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侵权包装袋、罚没51046.4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蟹之家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7月17日,相城区市监局接到线索,称苏州蟹之家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中发布展示阳澄湖大闸蟹养殖面积的宣传视频,宣称“拥有阳澄湖大闸蟹养殖面积900余亩”等不实内容。 10月25日,相城区市监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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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500 (三)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创美知识产权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创美知识产权办理。 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会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审查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国外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继续阅读
商标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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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流程
苏州商标注册流程及所需材料,以下是一个简化的流程: 一、 商标查询与预先检索。在申请注册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以确保所要申请的商标未被他人在先注册,避免冲突。 二、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文件通常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3.商标图样。 4.如果委托代理机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数据电文方式向商标局提出。在提交申请时,需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四、商标局审查。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实质审查则主要评估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如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五、公告与异议期。经审查合格的商标,商标局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任何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六、商标核准注册。如果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已得到妥善解决,商标局将核准商标注册,并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此外,苏州注册商标的具体步骤还包括: ®提交注册材料。材料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需要提交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商标申请材料提交后,等待商标受理通知书,时间为1个月。 ®在接收到《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后,3-4个月左右商标进入实质审查。 ®如果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将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实际注册过程中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创美知识产权,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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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基于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填报其所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和名称。为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了解相关分类项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本指引。 一、第35类服务项目特点 区分表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二、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 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1.广告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例如“广告、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片制作、户外广告、电影广告、广告咨询、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在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从事广告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的主体。 2.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 是指为帮助他人对其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提供帮助的行为,例如“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活动、商业评估服务、商业数据分析、市场调查研究、消费者研究”等。不包括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加强自身企业管理而为自身从事的日常企业管理、商业分析、研究、调查等。从事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商业咨询、研究、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3.特许经营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包括特许人进行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概念不同。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指为上述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咨询、调查等辅助性服务,旨在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性管理等帮助。具体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四项。从事特许经营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商业咨询、调查、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4.进出口代理服务 是指相关商业主体通过提供专业代理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办理进出口贸易等事项。不包括以买卖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也不包括自行办理自己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从事进出口代理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代他人办理进出口相关业务的主体。 5.为他人推销服务 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商品或者服务的经销商或者提供者通常属于该类服务的被服务对象。从事为他人推销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在线下或者线上为推销他人商品或者服务而提供相应具体服务的主体。 经营活动仅是销售他人品牌产品以赚取一定的差价时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属于零售,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但若在经营活动中除销售商品外,还存在提供如广告宣传、商品展示、推销等服务时,相关主体可在对应具体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6.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 是指相关商业主体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线上平台,聚集在该平台上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形成了一个集合性的市场,买家可通过登录平台选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不包括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销售活动等。从事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等。 7.人事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提供人事管理、人员招收、招聘等服务,例如“人员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人员招收、员工职务调整、职业安置”等。不包括经营活动中企业内部从事的人事管理、职工岗位调整及为自己的企业招聘人员等行为。从事人事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人员招聘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8.办公事务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提供文档复印、档案管理、速记等办公事务服务,例如“复印服务、速记、计算机文档管理、文秘、商业文档管理、订阅报纸”等。不包括为企业自身开展工作进行的内部档案管理、打印复印等行为。从事办公事务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复印、速记、文秘等服务的主体等。 9.财会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提供财会相关服务,例如“会计、编辑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直接开展或者聘请他人帮助自己开展的税务筹划及商业审计等。从事财会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审计等服务的主体。 10.寻找赞助服务 是指为他人寻找赞助服务,不包括为自己的相关商业活动寻找赞助,也不包括为他人提供赞助等行为。从事寻找赞助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帮助他人寻找赞助服务的相关主体。 11.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是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需要获得国家批准和资质证书才可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服务是指为上述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不包括药品、药用制剂等具体商品。从事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提供医疗用品零售服务等主体。 三、正确使用第35类服务商标 为了有效发挥商标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商标注册人应当对注册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商标注册人应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 (一)已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及特点在于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因此第35类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正确理解相关服务项目内涵和外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进行规范使用。 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当其他市场主体以核定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对上述行为主张侵权时,被控侵权人即便是获得了“为他人推销”服务的注册商标,该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例】采蝶轩案 在采蝶轩案中,原被告分别在广东和安徽经营名为“采蝶轩”的蛋糕店十余年之久。2012年,中山采蝶轩以被告安徽采蝶轩在经营的面包、蛋糕等食品外包装上及店铺门头使用“采蝶轩”系列商标侵害其享有的“采蝶轩”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为由诉至法院。 安徽采蝶轩主张其在店铺门头上的使用“采蝶轩”的行为系对其在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采蝶轩”商标的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应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不应包括: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第3503组的“替他人推销”项目,顾名思义是指替他人的企业经营或管理提供帮助。本案中,安徽采蝶轩在店铺门头上使用涉案商标依然属于在“面包、蛋糕店”等服务上的直接使用,不属于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提供帮助的服务。安徽采蝶轩并不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而是自身经营该店铺、销售自身生产的产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安徽采蝶轩的上述使用不属于在第 35 类“推销(为他人)”服务上的使用。 (二)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留存 … 继续阅读